一、信托计划介绍
(一)信托计划名称:东莞信托·鼎信-从莞高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的资金规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三)推介期间
1、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2年7月,2016年3月为最新一期推介开放期。
(四)信托期限:信托计划的期限为长期存续,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至所有信托财产分配完毕后由受托人决定信托终止。
(五)信托财产运用:信托资金主要用于对东莞市从莞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开发建设的从莞高速公路东莞段(含清溪支线)项目作股本投资或提供贷款或其他方式的融资运用。受托人取得东莞市从莞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后,委托东莞市新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对东莞市从莞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日常经营及从莞高速公路东莞段(含清溪支线)项目建设等事项进行管理。资金闲置期间,可用于银行存款或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六)保障性条款设置:
1、当信托计划的现金资产扣除普通委托人及特定委托人预期收益、信托税费后剩余部分不足以支付特定委托人及普通委托人赎回信托份额(包括普通委托人到期赎回及特定委托人申请赎回)所对应的资金时,特别委托人即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须按1元/份向信托计划认购特别信托份额,以补足需划回给特定委托人或普通委托人的信托资金。
{ruguo:pager}2、信托计划于东莞市从莞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建设的从莞高速东莞段(含清溪支线)项目获得投资收益之前,特别委托人须每季向本信托计划支付信托税费、普通委托人及特定委托人预期收益。
3、在信托计划在从东莞市从莞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建设的从莞高速东莞段(含清溪支线)项目获得投资收益之后,若当信托计划投资所得不足以支付信托税费、普通委托人及特定委托人的预期收益,特别委托人需要按以下公式追加资金补充差额:(信托税费+特定信托份额及普通信托份额预期收益)-信托投资所得
特别委托人须于每季末月12日前将上述款项划入本信托计划专户,由受托人完成当季信托税费结算、特定委托人及普通委托人预期收益分配,若仍不足,则特别委托人须补足差额;若有盈余,可抵减特别委托人下一季度的应付款项。
(七)信托计划财产和收益分配
1、普通受益人预期收益按照普通委托人信托资金存续期限区分为如下3档年化预期收益率:
档次 |
委托人信托资金存续期限 |
年化预期收益率 |
当前年化预期收益率 |
A档 |
自认购确认日起9个月以上,12个月或以内。 |
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0.65% |
5.00% |
B档 |
自认购确认日起33个月以上,36个月或以内. |
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1.65% |
6.00% |
C档 |
自认购确认日起57个月以上,60个月或以内。 |
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2.65% |
7.00% |
2、特定受益人预期收益按上述表格中A档年化预期收益率水平计算。
本信托成立时,按成立日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成立日至次年3月12日的年化预期收益率,并从本信托成立次年起每年一定,每年调整日为3月12日,按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利率水平确定当年预期收益率。
3、信托收益分配时间:
(1) 本信托计划以每年3、6、9、12月12日为收益结算日,并在收益结算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分配。
(2) 信托收益分配时,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支付。
二、认购条件:在签署相关认购文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自然人(最低认购金额为300万元,以1万元整数倍递增):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银行存折;若授权他人办理,被授权人除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授权人存折。(本信托不接受委托他人缴款)
2、机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以1万元整数倍递增):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持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则经办人除需持有上述文件外,还需持有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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