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机构 |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
信托规模 |
不多于200万 |
信托期限 |
45个月。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
投资方向 |
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按照该办法规定的认购标准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其余信托资金按照以下范围进行投资:1、收购广东中天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东莞市中万荣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合作公司”)的40%股权,从而参与武汉金色万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项目公司”)投资开发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土地面积约为5.99万平方米的项目;2、资金闲置期间,可投资于信托计划、货币基金、银行理财或银行存款等。 |
受益人 信托收益 |
受益人信托收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设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为第1期投资,第二个受益权生效日(含)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为第2期投资……第i个受益权生效日(含)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为第i期投资,则第i期投资受益人信托资金积数Ti=第i期投资受益人信托资金×对应的存续天数
当剩余收益≤0时,受益人信托收益=0; 当剩余收益>0时,受益人信托收益的计算方法如下:
若信托计划终止日时,受益人的信托资金不为0,Mi为信托计划终止日时所有受益人持有的第i期投资的信托份额总和;ki为信托计划终止日时该受益人持有的第i期投资中的信托份额。若信托计划终止日时,受益人的信托资金为0,Mi为信托计划终止日时所有受益人持有的第i期投资中的权益份额总和;ki为信托计划终止日时该受益人持有的第i期投资中的权益份额。 |
收益分配 |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个收益结算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计划收益在偿付信托文件规定的全部信托税费、信托费用后仍有剩余的,该剩余收益按约定的计算方式分配给各个受益人。 收益结算日:由受托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收益结算日并向委托人公告,每期信托税费、信托费用及受益人信托收益计算至收益结算日的前一日。其中,信托计划终止日为收益结算日之一。 |
账户信息 |
账户名: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鼎信中合4号投资) 账 号: 8114801413600220012 开户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风险控制 |
合作公司监管:合作公司的账户网银复核Key由受托人监管(若有);合作公司的公章、财务章由受托人和中万锦秀共同监管;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合作公司对外进行融资、提供担保、对外投资、重大资产处置等可能影响合作公司资产及负债状况的事项)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
产品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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