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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信托•鼎信-东方华邦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东莞信托·鼎信-东方华邦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81219日提前终止。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于20181219日成立清算小组,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本信托计划分三次募集,实收信托规模8000万元,于20171212日正式成立,信托计划用于与东莞市华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邦集团”)、东莞市东方世纪城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东方世纪城置业”)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公司(简称“合作公司”),并按监管规定认缴信托业保障基金;合作公司占股比例为华邦集团和东方世纪城置业分别占股40%,本信托计划占股20%;通过合作公司参与位于东莞市石龙镇黄家山土地面积约为33125平方米(简称“石龙项目”)的项目投资开发;资金闲置时,可投资于信托计划、货币基金、银行理财或银行存款扥。

20181219日,信托计划已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及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出资协议,同意转让我司持有的合作公司全部股权。

二、信托计划的管理

我公司自成功发行该信托计划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尽职管理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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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账务管理方面,我公司严格执行《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为信托资金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实行独立的核算,本计划的账户严格与我公司的自营及其他信托账户分开管理,并按季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三、信托收益及分配

本信托计划的损益详见下表。本计划在存续期内合计取得收入人民币8,903,918.90元,受托人合计向全体受益人分配投资收益共计人民币6,774,728.77元。

 

信托计划收益分配计算表

单位:

开始日期

20171212

结束日期:2018 1219

序号

项目

本月数

1

一、营业收入

8,903,918.90

2

利息收入

20,931.03 

3

    其中:贷款利息收入

 

4

          存款利息收入

 

5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7

          其他利息收入

 

8

租赁收入

 

9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10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11

          收益权投资

 

12

          交易性金融资产

 

13

          其他投资收益

 

14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5

其他收入

8,882,987.87 

16

二、营业支出

2,129,190.13 

17

管理费用

2,097,211.37

18

     其中:受托人报酬

2,029,443.30 

19

           银行结算费

983.99

20

           银行托管费

27,734.80

21

           印刷费

2,849.28

22

           差旅费

 

23

           律师费

36,200.00

24

           代理手续费

 

25

           服务费

 

26

           其他

 

27

营业税金及附加

31,987.76

28

资产减值损失

 

29

其他费用

 

30

三、信托净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6,774,72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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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中关于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   受托人报酬:用于向受托人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而应当取得的报酬。依据信托合同第10.4.1条及说明书第5.10.4条的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报酬分为固定信托报酬及业绩报酬。固定信托报酬以信托资金的0.5%年费率计算,业绩报酬在信托计划终止日计提,并在完成信托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后支付。受托人累计收取信托报酬2,029,443.30

2.   银行托管费:用于向为本信托计划履行保管信托财产之责任的第三方托管银行而支付的服务费用,本信托计划的托管银行为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依据信托合同第10.4.2条以及受托人与托管银行签定的《保管协议》的规定,以信托资金的0.04%计算,本信托计划累计向托管银行支付托管费27,734.80元。

3.   律师费:用于向为本信托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和提供法律咨询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支付的费用,为本信托计划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为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及其他提供法律尽调的律师事务所。依据信托合同第10.4.3条的规定,本信托计划累计向上述律师事务所支付费用36,200.00元。

4.   差旅费:用于受托人因离开东莞市以及地区处理信托事务、监管信托财务运用或跟进本信托计划执行情况而支付的经办人员差旅费用。受托人坚持例行节约之原则,并依据信托合同第10.3条规定而支付差旅费用。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经办人员前往东莞市以外等地处理信托事务,合计支出差旅费用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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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印刷费:依据信托合同第10.3条的规定,本信托计划累计向印刷公司支付费用2,849.28元。

6.   银行结算费:依据信托合同10.4.3条的规定,本信托计划累计向托管银行支付结算费983.99元。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按信托计划合同的相关约定,受托人应当于信托计划终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清算报告后,根据清算报告分配信托财产。

委托人可以在清算报告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提出异议,如在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受托人就信托文件和清算报告所列的事项解除责任。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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