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受益人:
我公司管理的“东莞信托·汇信-华安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人业绩报酬在基金专户中直接扣除,不在信托专户中支付,因此未在信托文件中详细披露。现就资产管理人业绩报酬在基金专户正常到期或提前终止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及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披露如下:
业绩报酬于委托财产委托投资期期末进行结算。若本合同提前终止,则本合同终止日即为业绩报酬计提日。如果资产委托人在合同期内提取部分资产,在投资收益超过业绩基准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提取该部分资产的业绩报酬。在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
资产管理合同延期补充协议每年签订一次,每一年合同年度为一个独立委托投资期。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