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信托·汇信-南方东英-港股通潮雪长波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8年12月6日提前终止。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于2018年12月6日成立清算小组,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本信托计划实收信托规模3100万,于2017年6月14日正式成立,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为:沪深A股股票(含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沪港通股票、深港通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以及债券、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分级基金A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上述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为信托财产的0-100%。
二、信托计划的管理
我公司自成功发行该信托计划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尽职管理信托财产。
在账务管理方面,我公司严格执行《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为信托资金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实行独立的核算,本计划的账户严格与我公司的自营及其他信托账户分开管理,并按季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ruguo:pager}三、信托收益及分配
本信托计划的损益详见下表。本计划在存续期内合计取得收入人民币-280,341.11元,受托人合计向全体受益人分配投资收益共计人民币-1,838,982.87元。
信托计划收益分配计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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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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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日期 |
2017年6月14日 |
结束日期:2018年12月6日 |
序号 |
项目 |
本期数 |
1 |
一、营业收入 |
-280,341.11 |
2 |
利息收入 |
29,277.22 |
3 |
其中:贷款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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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存款利息收入 |
9,470.33 |
5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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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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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利息收入 |
19,806.89 |
8 |
租赁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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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投资收益 |
-316,314.93 |
10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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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收益权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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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投资收益 |
-316,314.93 |
13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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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收入 |
6,696.60 |
15 |
二、营业支出 |
1,558,641.76 |
16 |
管理费用 |
1,555,479.85 |
17 |
其中:受托人报酬 |
1,092,948.68 |
18 |
银行结算费 |
205.00 |
19 |
银行托管费 |
47,087.81 |
20 |
印刷费 |
475.00 |
21 |
差旅费 |
|
22 |
律师费 |
1,200.00 |
23 |
代理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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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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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其他 |
413,563.36 |
26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3,161.91 |
27 |
资产减值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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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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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三、信托净利润 |
-1,838,982.87 |
30 |
四、 加:期初未分配信托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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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五、 加:本期损益平准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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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六、可供分配的信托利润 |
-1,838,982.87 |
33 |
七、 减:本期已分配信托利润 |
-1,838,982.87 |
34 |
八、期末未分配信托利润 |
0.00 |
上表中关于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 受托人报酬:信托报酬包括固定信托报酬及业绩报酬。固定信托报酬以上一自然日信托资产净值为基数,按照1.9%的年费率,每日计提。首次计提日为成立日次一自然日。本信托计划采用“单客户高水位法”计算业绩报酬,具体为: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开放日对确认赎回的信托份额提取业绩报酬;在信托计划分红日及信托计划清算日,对所有信托份额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按照单个信托份额持有人的单笔投资信托份额逐笔计算。业绩报酬提取年化收益5%以上的部分,提取比例为5%。
2. 银行托管费:用于向为本信托计划履行保管信托财产之责任的第三方托管银行而支付的服务费用,本信托计划的托管银行为中信银行。依据信托合同第十条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第5.5条的规定,以及受托人与托管银行签定的《保管协议》,以上一自然日信托资产净值的0.1%计算,本信托计划累计向托管银行支付托管费47,087.81元。
3. 服务费:用于向为本信托计划提供市场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信托财产运用咨询等提供服务的机构支付的费用,本信托计划累计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费用0元。
4. 律师费:用于向为本信托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和提供法律咨询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支付的费用,为本信托计划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为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
{ruguo:pager}5. 差旅费:用于受托人因离开东莞市以及地区处理信托事务、监管信托财务运用或跟进本信托计划执行情况而支付的经办人员差旅费用,合计支出差旅费用0元。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按信托计划合同的相关约定,受托人应当于信托计划终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清算报告后,根据清算报告分配信托财产。
委托人可以在清算报告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提出异议,如在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受托人就信托文件和清算报告所列的事项解除责任。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