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东莞信托·景信理财7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东莞信托·景信理财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书》约定,现拟于2013年9月16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2013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对《东莞信托·景信理财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3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议案》进行审议.
特此通告!
附件:
《东莞信托·景信理财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3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议案》
2013年9月2日
东莞信托·景信理财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13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议案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东莞信托·景信理财7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东莞信托·景信理财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现拟召开2013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审议以下信托计划变更事项:
1、原收益结算日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计算分配信托收益以及进行费用结算的基准日期,为每季末月的20日(含当日)”;现变更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结算信托收益的日期,为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投资收益情况提出分配方案,并经全体受益人同意该分配方案的日期”。
2、原保管费的计算及支付方式为“保管费在收益结算日进行计提,并在计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信托终止日计提的保管费在完成清算程序后支付”;现变更为“保管费在于每季末月的20日(含)进行计提,并在计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信托终止日计提的保管费在完成清算程序后支付”。
3、原信托报酬计算及支付方式为“信托报酬在收益结算日进行计提,并在计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信托终止日计提的信托报酬在完成清算程序后支付”;现变更为“信托报酬在于每季末月的20日(含)进行计提,并在计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信托终止日计提的信托报酬在清算程序后支付”。
本受益人大会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受益人大会应当由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通过。
请予审议。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201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