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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东莞信托·汇信-泓德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5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议案》决议的公告
  关于《东莞信托·汇信-泓德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5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议案》决议的公告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东莞信托·汇信-泓德6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东莞信托·汇信-泓德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书》约定,东莞信托于2015121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东莞信托·汇信-泓德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5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代表15400万份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占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100%。在本次受益人大会中,参加大会的受益人表决通过以下议案,占本次表决份额的100%。同意通过如下决议:

1、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于开放日分红,并将该日设为分红日。本信托计划默认为现金分红,分红比例由受托人决定,并以公告为准。

2、浮动特定信托收益调整如下:

浮动特定信托收益=

在上述公式中:

上一个分红日至本分红日为()作为一个计算周期,首个计算周期起始日为成立日,最后一个周期的终止日为本信托计划的终止日。每个计算周期的开放日允许提取浮动特定收益。

分别为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值和信托单位净值;

分别为每一计算周期内各开放日(不含本次)信托单位净值(其中 指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初始值1 元或分红后当日单位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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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每一计算周期内各开放日(不含本次)的信托单位净值中的最大值;

R为比较基准收益率,R=5%×D÷365,其中D为每一个计算周期内上一个计提浮动特定信托收益的开放日至本开放日(或终止日)的天数,每一个计算周期内首次计提从分红日(或成立日)起计算。

⑥如果上一公式计算结果为负或者为零,则在该开放日不计提浮动特定信托收益。

3、首次分红日为2015123日,并于分红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

会议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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