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东莞信托·恒信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7年7月14日提前终止。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于2017年7月14日成立清算小组,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本信托计划实收信托规模 11700 万元,于2010年7月12日正式成立,信托资金用于向深圳市重信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高路德投资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011年2月28日,本信托计划经受益人大会同意,信托计划财产增加运用于购买邓永洪先生持有的990万股广东锦龙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收益权。
关于信托规模:信托规模为11700万元。委托人于2012年1月12日、2014年9月16日、2014年11月24日分别赎回6700万元、400万元、400万元。自2014年11月21日起信托计划规规模为4200万元。
关于信托计划期限:2012年1月11日,本信托计划经受益人大会同意延期 1年至2013年1月12日。2013年1月11日,本信托计划经受益人大会同意延期 1年至2014年1月12日。2014年1月11日,本信托计划经受益人大会同意信托期限变更为长期。
{ruguo:pager}2017年1月5日,我司收到第三方的债权受让款5000万元。经相关流程后,该信托计划提前结束。
二、信托计划的管理
我公司自成功发行该信托计划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尽职管理信托财产。
在账务管理方面,我公司严格执行《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为信托资金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实行独立的核算,本计划的账户严格与我公司的自营及其他信托账户分开管理,并按季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三、信托收益及分配
本信托计划的损益详见下表。本计划在存续期内合计取得收入人民币33,127,342.90元,受托人合计向全体受益人分配投资收益共计人民币20,109,444.71元。
信托计划收益分配计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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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开始日期 |
2010年7月12日 |
结束日期: 2017年7月14日 |
序号 |
项目 |
本月数 |
1 |
一、营业收入 |
33,127,342.90 |
2 |
利息收入 |
26,523,512.76 |
3 |
其中:贷款利息收入 |
25,955,405.37 |
4 |
存款利息收入 |
568,107.39 |
5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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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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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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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租赁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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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6,603,830.14 |
10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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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收益权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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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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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投资收益 |
6,603,830.14 |
14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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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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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二、营业支出 |
13,017,898.19 |
17 |
管理费用 |
13,017,898.19 |
18 |
其中:受托人报酬 |
8,008,158.96 |
19 |
银行结算费 |
5,745.54 |
20 |
银行托管费 |
171,767.69 |
21 |
印刷费 |
12,000.00 |
22 |
差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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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律师费 |
4,429,500.00 |
24 |
代理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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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服务费 |
390,726.00 |
26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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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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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资产减值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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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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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三、信托净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20,109,444.71 |
上表中关于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 受托人报酬:用于向受托人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而应当取得的报酬。依据信托计划书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和信托计划补充说明书第九条第(一)款第2项的相关规定规定,受托人累计收取信托报酬8,008,158.96元。
2. 银行托管费:用于向为本信托计划履行保管信托财产之责任的第三方托管银行而支付的服务费用,本信托计划的托管银行为中信银行。依据信托计划书第八条第(三)款第2.2项和信托计划补充说明书第九条第(一)款第1.2项的规定,以及受托人与托管银行签定的《保管协议》,以信托资金的1‰计算,本信托计划累计向托管银行支付托管费171,767.69元。
3. 律师费:依据信托计划书第八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律师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本信托计划累计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费用4,429,500元。其中:(1)用于向为本信托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和提供法律咨询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支付的费用,为本信托计划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本信托计划向其支付1,500元;(2)用于委托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代为了结我司与深圳市高路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泽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邹锐之合同纠纷一案之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及执行程序,我司向其支付4,428,000元。
{ruguo:pager}4. 其他费用:信托计划书第八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其他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本信托计划共支付其他费用390,726.00元,为我司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债权所支出之费用。包括诉讼费182,624.00元,抵押物评估费116,320元,抵押物保险费10,000.00元,债权评估费50,000.00元,审计费用30,000.00元,其他费用1,782.00元。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按信托计划合同的相关约定,受托人应当于信托计划终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清算报告后,根据清算报告分配信托财产。
委托人可以在清算报告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提出异议,如在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受托人就信托文件和清算报告所列的事项解除责任。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