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400-168-3388
首页 〉财经资讯
财经资讯
信托财产的界定和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理解适用
2014-12-26
  信托财产的界定和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理解适用

汤忠良  东方信托网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委托人的财产和受益人的财产相隔离,信托财产不得被诉讼对方查封、扣押或强制执行。这是信托法的核心制度。信托财产独立性也是推介业务、吸引客户的优势之一。

 

一、问题的提出

因为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关于信托财产不得被强制执行的疑难问题不少。比如,信托财产不得被强制执行是无条件的吗?如果信托时明知损害第三人利益,仍不得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吗?在完整的交易结构中,信托财产不断流转,如何界定信托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提出信托财产不得执行的异议,应依怎样的标准审查异议?将在司法实务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总结后,发现信托财产不得被强制执行的难点都聚焦在一个核心问题上:信托财产如何界定?准确界定了信托财产,相关问题多能顺利解决。

 

二、信托财产的法律分析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现对信托财产分析如下:

 

1、信托必须依法成立。这是界定信托财产的前提条件。从信托财产的定义--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可以看出,受托人承诺信托是信托财产的前提条件。另根据信托法第8条规定的按照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签订书面信托合同是受托人承诺的一种形式,受托人承诺意味着信托依法成立。因此,如果信托关系没有依法成立,那么,财产仍然是委托人的财产,不是信托财产。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板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是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即案外人提出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是信托财产、请求停止执行的诉讼。该案以信托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案涉财产不是信托财产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受托人取得该财产。此点有两层含义:其一,委托人交付了信托财产。信托合同签订之后,委托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信托合同,交付合同约定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如委托人没有交付财产,财产仍由委托人占有和支配,该财产仍是委托人的自有财产而不是信托财产,该财产可被执行,用于清偿委托人的债务。其二,受托人已取得约定财产。信托财产所有权虽然归属委托人,但委托人将财产交付受托人,在信托目的范围内,受托人取得并享有名义上的所有权,若受托人向他人移转了信托财产,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不再享有名义上的所有权,该财产已不再是信托财产。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执复字第19号执行裁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对受托的信托财产,应在商业银行设置专用存款账户。信托财产专户的存款人名称应为受托人(即信托投资公司)全称,不同的信托财产应开立不同的专户,并对应不同的账号。以账户没有在信托公司名下为由认定了信托公司对账户资金不享有所有权,账户资金不是信托财产,可予以强制执行。

 

3、信托合法生效。根据信托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条规定明确了信托目的不合法、信托财产不确定、不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等情形的法律后果--信托无效。信托一旦无效,信托财产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条件,转化为普通财产。

 

4、委托人设立信托不得损害其债权人利益。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该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如果信托被撤销,将致使信托财产因信托撤销而转换为普通财产,当然不再受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约束,能够用于处理委托人的与信托目的无关的债务。

 

三、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理解与适用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主要是信托法第15条规定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第16 条规定的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以及第17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信托财产不得被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准确理解与适用信托财产独立性,要区分几个与信托财产有关联的概念:

 

1、区分初始信托财产和因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而取得财产权。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也归入信托财产。比如集合资金信托,委托人交付的初始信托财产是资金,受托人在取得信托资金后,以债权模式发放给融资方使用。此时,融资方的债权人是可以执行该资金的。因为,该信托资金的所有权已经是融资方所有,初始信托财产已转换为信托公司取得的对融资方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是信托财产,该债权请求权不被强制执行。如果信托公司是以股权模式投入信托资金到融资方的,该资金作为初始信托财产已转换为信托公司取得的融资方的股权,融资方的债权人可以执行该资金,作为信托财产不被强制执行的是股权。

 

2、区分信托财产和信托受益权。我国《信托法》第15条规定: 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终止即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 信托存续, 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 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式者清算财产。由此可见,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不被强制执行,但是同时是受益人的委托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形成的信托利益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

 

3、区分财产权信托和信托受益权出让金。财产权信托是以财产权为信托财产的,比如政府平台公司对地方政府的承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生的应收账款。此种情况下,委托人是融资方,投资人是信托受益权转让中的受让方。因接收信托受益权转让而支付的资金,由信托公司交付委托人(融资方),该资金不是信托财产,而是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出让金,该出让金是可以被融资方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

 

财经资讯
企业名称: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http://www.dgxt.com
客服热线:400-168-3388
地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2号楼
邮编:523808
扫一扫,添加微信公众号 或搜索"DG_TRUST"
Copyright © 2013 DONGGUAN TRUST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506810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