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与其他理财产品的不同?
答:一般情况下,信托产品是一种风险和收益介于银行定期存款和股票基金之间的理财产品。总体来说,与银行的理财产品同为风险较低,收益稳定的理财产品,但是信托产品也具有以下特点:
1、信托产品的资金门槛较其他理财产品高,信托理财门槛为100万。
2、在保证与银行理财产品同等严谨的风险控制下,信托产品在投资渠道、方式方面也较其他银行理财产品等更为广泛和灵活。
3、银行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目前多在3%-5%之间,信托产品的收益一般高于银行同期理财产品的收益,相比银行理财具有较大优势。
4、投资期限上的差异。根据银监会出台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第3号)》第二章第五条第四点规定:“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故信托理财的投资周期一般为1年或以上。
•固定收益类信托为什么不承诺保本保息?
答:固定收益信托是指由信托公司发行的预期收益率和期限相对固定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受银监会的监管,银监会出台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第3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一点规定:“信托公司在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故除有特殊条款之外,信托理财一般不得承诺保本保息,但是信托公司拥有非常完备的风控机制,把风险程度降到最低,安全性高。
•·信托业务如何收费?
答:东莞信托业务收费标准如下:
信托业务费用表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转让登记手续费 |
按信托资金0.1%/次向出让方收取转让登记手续费,且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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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 |
视信托计划而定,具体收费标准按合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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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信托报酬 |
视信托计划而定,具体收费标准按合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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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是什么?
答: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必须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如何防范?
一、非法集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时间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直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骗取公众信任,往往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刊登专访文章、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公众投资。有的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通过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线下不按规则操作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利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好友参与,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二、非法集资识别和防范
由于老年人大都希望老有所为,为子女留下更多财富,往往盲目的选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有些老年人投资渠道狭窄,金融知识缺乏,理财方式单一,不懂得高回报必然伴随着高风险的道理,盲目追逐高利,而且现在老年人普遍有孤独感且富有同情心,面对集资业务员的上门拜访、嘘寒问暖往往容易放松警惕,被一时假象迷惑,成为不法分子“重点照顾”的对象。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准;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回报。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的风险。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参与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选择投资项目的时候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是哪些?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ruguo:pager}(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