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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介入“债转股”业务全解析(节选)
2017-05-09

信托公司介入“债转股”业务全解析(节选)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王春艳    

信托公司参与债转股具有非常明显的价值与优势,可以通过债转股整合资源,处置信托公司自有的不良资产,谋求全产业链的金控布局,达到整体优化布局与业务的协同发展。

参与债转股的优势

2016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来,金融机构和企业积极参与债转股试点,债转股将为信托公司开启万亿市场的同业合作新热点。短期内,债转股以个案和试点为主,中长期有望逐步成为常态化的资产处置方式之一。此前,建信信托介入武钢集团、云南锡业债转股业务,开创了由信托公司主导的债转股项目的先河。

具体来说,信托公司参与债转股具有三个优势:

一是信托公司拥有实施债转股的主体资格。从监管制度来讲,信托资金可以直接开展股权投资,信托公司参与债转股拥有天然制度优势。信托公司通过固有资产投资和信托资产投资积累了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

二是信托公司可通过债转股参与国企改革。国务院指导意见要求债转股企业具有可行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鼓励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债转股。

以此来看,此轮债转股中国企将成为重要标的,信托公司可以选择参与优质国企的债转股,并藉此参与国企改革。

三是通过债转股直接推动投贷联动业务开展。债转股为信托公司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提供了契机,也顺应当前银监会鼓励支持信托公司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政策导向。

从目前监管制度来看,银行无论是在投贷联动还是债转股开展上,都不符合现有《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不允许持有非银类企业股权的规定,而信托公司可凭借合法持有企业股权的牌照优势为银行展业提供通道或与银行下设的实施机构共持股权,也可同时承接优质企业的股权和债权。

参与债转股的模式

《指导意见》明确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的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增强资本实力开展债转股业务。

大致来说,信托公司参与债转股的模式分为两种: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

直接参与债转股方面,一是信托公司作为社会资本通过认购债转股股权承接基金的LP份额参与其中。银行利益关联体担任实施主体,基金作为GP(普通合伙人),信托资金作为LPLP之一担任资金募集主体,共同持有债转股来的股权。

资产荒背景下,信托公司可选择强周期效应、盈利改善能力佳、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发行债转股信托产品募集资金参与认购债转股股权承接基金的LP份额,从债转股股权长期盈利中攫取价值。

二是信托公司担任债转股股权承接基金的管理者,凭借经验优势担任基金管理者,赚取管理费用。在云南锡业债转股实施中建信信托作为基金的管理者,其基金管理经验得到极佳的发挥。

三是信托公司作为债转股实施机构扮演资产管理公司的角色,单独或与其他资产管理公司联合直接管理债转股的股权。这样一方面能丰富债转股实施机构的类型,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升信托公司股权投资、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的能力,丰富信托公司的业务类别与产品线。

与此同时,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参股控股资产管理公司间接参与债转股。在中国经济增速放缓的新常态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将成为应对银行不良资产增长的主力军。

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参股控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实施债转股,间接从债转股业务实施中谋利,或者与参股的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开展债转股业务,共享债转股业务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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