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并于2017年1月6日及2017年6月30日分别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作为补充。上述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为此,我司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对我司2018年1月1日(含)后存续及新成立的信托计划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部分税费将由相应的信托财产承担。由此,部分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可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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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财税[2016]140号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docx
2、财税[2017]2号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docx
3、财税[2017]56号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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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