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文化 | 为什么要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文化是推动一个行业稳健发展的动力之源,文化约束着一个行业各个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由此可见,“信托文化”是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的源动力,而信托文化的核心在于“受托人责任”。
信托行业因其私募特性,并不为大众所熟悉。为了让投资者了解更多信托知识,东莞信托从中国信托业协会和中国银行保险报联合编制的《信托知识百问百答》中,精选出知识点,形成不同主题内容合集,旨在普及金融智慧,践行投资者教育责任。
本期为信托知识精选第三十六期,主要为大家普及资管新规对信托消费者有那些影响,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必要性。
本期关键词:资管新规、适当性原则、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近两年常听到的“资管新规”到底说的是什么?对信托消费者又有什么影响呢?
答:资管新规是指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四部委在2018年4月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它是一部专门指导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纲领性文件,与金融消费者所购买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公募与私募产品密切相关。
资管新规对信托消费者投资理财主要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是消费者购买的资管产品不得再保本保收益,这就需要消费者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损失承担能力;二是随着资管业务的规范,金融体系内的风险将会得到更好地控制,能让信托消费者所处的投资理财环境更加健康、规范、稳定。
什么叫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这样做有何必要?
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卖方机构应对投资者履行的一种义务——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时,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适当性义务最早出现在美国,用来规范证券从业机构的不当行为。近年来,适当性义务内容逐渐充实、完善,在我国各级法院的审判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已成为理财纠纷案件中投资者寻求救济的直接法律依据。
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客户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风险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因此,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信托公司及其代理机构营销信托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和审慎合规原则,加强信托产品营销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管理。一是要求信托公司告知投资者有关合格投资者要求、风险评估等相关信息,充分揭示产品投资风险,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金融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充分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
二是要求信托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信托产品。加强信托产品风险等级评定,有效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不得虚假和夸大宣传,误导投资者,不得通过对信托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
来源: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和中国银行保险报联合编制的《信托知识百问百答》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