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文化 | 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哪些内容?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文化是推动一个行业稳健发展的动力之源,文化约束着一个行业各个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由此可见,“信托文化”是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的源动力,而信托文化的核心在于“受托人责任”。
信托行业因其私募特性,并不为大众所熟悉。为了让投资者了解更多信托知识,东莞信托从中国信托业协会和中国银行保险报联合编制的《信托知识百问百答》中,精选出知识点,形成不同主题内容合集,旨在普及金融智慧,践行投资者教育责任。
本期为信托知识精选第四十六期,主要为大家普及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应包含哪些内容,固有业务的限制有哪些。
本期关键词:信息披露、固有业务
信托公司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信托公司整体经营状况的信息披露和具体业务的信息披露。信托公司整体经营状况的信息披露是指信托公司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关联交易及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按照诚信、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业务的相关信息。此外,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时,也应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1)禁止信托公司使用固有财产进行非自用固定资产投资和实业投资;(2)信托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50% ;(3)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信托公司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4)关联交易有特殊要求;(5)信托公司固有财产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系人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10%;对全部关系人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50%。
来源: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和中国银行保险报联合编制的《信托知识百问百答》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