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文化 | 信托财产的运用有什么限制?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文化是推动一个行业稳健发展的动力之源,文化约束着一个行业各个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由此可见,“信托文化”是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的源动力,而信托文化的核心在于“受托人责任”。
信托行业因其私募特性,并不为大众所熟悉。为了让投资者了解更多信托知识,东莞信托从中国信托业协会和中国银行保险报联合编制的《信托知识百问百答》中,精选出知识点,形成不同主题内容合集,旨在普及金融智慧,践行投资者教育责任。
本期为信托知识精选第四十五期,主要为大家普及信托公司如何规范管理运营信托财产。
本期关键词:信托财产、卖出回购
信托财产的运用有什么限制?
答: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监管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但是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什么是卖出回购?信托公司可以用这种方式管理信托财产吗?
{ruguo:pager}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卖出回购”是指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按照回购协议的约定,先行卖出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特定资产(国债、股票等),再按固定的价格在到期日从交易对手处将该项特定资产买回的资金融通行为,其本质是交易对手利用特定资产进行融资。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来源: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和中国银行保险报联合编制的《信托知识百问百答》整理